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83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晟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96号3-1幢12楼2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
被告:何小波,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晟世家具有限公司、何小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晟世家具有限公司、何小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