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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杰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曹星星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88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杰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曹星星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杰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曹星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杰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三村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水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星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瑞安市杰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娣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星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杰娣公司上诉称:曹星星通过阿里巴巴向杰娣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只是为了固定证据,并非真实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交易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情况,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曹星星提交的公证书能初步证明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向杰娣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杰娣公司寄送至台州市。

台州市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当属侵权行为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杰娣公司就本案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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