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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强与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630号
案件名称邓文强与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文强,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30号原告:邓文强,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村2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任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文强诉被告深圳市森晋电子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邓文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文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邓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8.2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59.135元,由原告邓文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邓文强。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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