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谢艺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B公司(SEBS.A.)。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库利。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生,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北京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SEB公司(SEBS.A.)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3××××.2)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6年11月2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坤昊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