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22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崇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店面*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金崇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崇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