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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5民初319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194号之一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元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9号A���1032室。

法定代表人:黄宇遂。

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匹尔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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