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2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日升商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李德专,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日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