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781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0461X。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新河弄店。
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2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55931225B。
负责人:陶天祥。
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7680082Q。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盛,系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漳州市浦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集中区(福建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79793559P。
法定代表人:张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新河弄店、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漳州市浦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现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