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323号之一原告:匡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开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建材园85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池福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辉,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匡建与被告厦门开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
被告厦门开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无效申请的裁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7年5月16日,原告匡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匡建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陈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