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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辖终544号
案件名称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富城阁12层B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8908L。

法定代表人:毛经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8754287。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

上诉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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