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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侵害商标权三案(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民事补正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侵害商标权三案(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对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三案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231-523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307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中“四、本案法院实际收取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属于未明确诉讼费用,补正为“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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