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民初77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俊达五金经营部,,经营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琼堂村国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02600176409。
经营者赖昌光。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俊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韦晓菁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