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哲,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高碑店市。
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高碑店市新��地水果批发市场进口水果区A10库房内,雇人包装假冒农夫山泉17.5度脐橙并销售。
经核算,被告人王哲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价值人民币92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朱某1、朱某2李某、郝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销售票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工作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哲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