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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51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4民初151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476号光彩大市场5区10栋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UBT80。

经营者:王小镇,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经营者王小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图形、“澜水艇”字样、标注“香港潛水艇”字样的两款下水软管;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20年12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道××号××市场××栋××号的“兴鼎建材”店铺内销售标注图形、“澜水艇”字样、标注“香港潛水艇”字样的两款下水软管;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洁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然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被告没卖过带有原告所说的商标的下水管产品。

2.原告买到的产品是被告从其他店里调过来卖给原告的。

3.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原告所要求的3万元赔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47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3.(2017)菜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4.(2017)凤城证民字第1599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5.原告关联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原告可以享有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拥有“潜水艇”系列商标时的权益,有权针对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7.(2017)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39-46页)(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ニ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4)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8.(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14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烦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信示范企业”证书;(2)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委员会颁发的“副会长单位”证书;(3)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发的“2019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4)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20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5)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地漏标企业”证书。

9.(2017)菜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5号公证书,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也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为了打造“潜水艇”品牌花费了巨额费用。

10.(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1.(2020)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28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当庭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对原告的商标权有异议,被告卖的是“澜水艇”这个牌子的商品,不是“潜水艇”。

原告要求赔偿,但是被告没有经济能力。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在网上找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申请了“澜水艇”商标。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货清单、图片,证明原告从“旋雅卫浴”处正常进货,但是“旋雅卫浴”现在不干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澜水艇”商标的核定商品不包括下水软管,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2有异议,该销货清单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上面标注的防臭下水管未标注型号,不一定是诉称侵权产品。

微信聊天记录上的付款2000元与销货清单的金额不符,对方“旋雅卫浴”的身份无法确认,转款的目的无法确定是不是货款。

其他的是被告的欠款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

店铺照片无法证明供货主体身份,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所举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澜水艇”商标的核定商品不包括下水管、上水软管、地漏等案涉侵权产品,且截至被告取证之日即2021年4月25日,该商标状态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上述商标均于2018年3月27日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原告为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20年12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原告委托的代理人王守贞至被告处。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面盆防臭下水软管”字样的下水管六个(其中有一个下水管包装袋上标有“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天津市潜水艇位于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进水软管(三包)、“路易·至尊”字样的进水软管六根(三包)及“豪驰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258元。

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市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06号公证书载明购买及封存过程。

本院当庭对公证封存的涉案侵权商品进行拆封,内有:1.白色塑料软管一包六根,其中五根外包装上印有“QIANTING”字样及潜水艇图形、一根外包装上印有“Sudmarino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及潜水艇图形,六根软管上端所贴标签上均印有“LanWaterBoal”字样及潜水艇图形。

2.金属软管一包,红色包装及白色透明包装各三根,红色包装上印有“ARANGTE”字样及潜水艇图形。

被告当庭确认公证封存的商品都是其卖出去的。

原告确认金属软管有两种,红色包装的有“潜水艇”字样,白色包装的没有。

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submarine潜水艇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8年3月15日,submarine潜水艇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

2019年11月,submarine潜水艇厨卫优品获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19年“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2020年12月,submarine潜水艇厨卫优品获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20年“十大卫浴品牌”证书、原告获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20年“地漏标杆企业”证书。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五金水暖、电工电料、家用电器、厨卫电器、卫浴洁具、消防器材的批发零售。

被告当庭确认白色软管拿货9元、卖给原告12元,每根赚3元。

本院认为,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下,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类的商品,且该商品外包装所印“香港潛水艇”、“澜水艇”等字样及潜水艇图形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其过错程度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图形、“澜水艇”字样、标注“香港潛水艇”字样的两款下水软管; 二、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邦太卫浴水暖批发部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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