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41号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廖清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