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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民终254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254号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住所地昌吉市。

经营者:李成龙,男,汉族,出身于1979年1月3日,现住昌吉市。

上诉人湖北省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以下简称李阿记烧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黑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阿记烧卤店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黑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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