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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终1083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刑终1083号
案件名称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7刑终108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8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56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欧莱雅”烫发膏六百零六袋、假冒注册商标“施华蔻”直发膏/中和乳二十五套、假冒注册商标“欧莱雅”美丝雅LPP护理烫软化剂三百零五袋、假冒注册商标“施华蔻”保丽烫发膏八十袋以及上述产品的标签九万七千个、“欧莱雅”软包装袋一万三千五百个、手摇泵三个、包装纸箱二十个、移动电话二台、笔记本三本,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张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5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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