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0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一区**幢*号***室。
经营者:曹裕民,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曹裕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