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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芦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民终5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芦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芦桂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桂玲,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因与被上诉人芦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因与被上诉人芦桂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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