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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张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27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张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电子科技大厦五楼5116。

法定代表人:姚晓燕,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深圳市微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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