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