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94号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310B室。
法定代表人:周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豪圣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垵村1组下庄36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天,总经理。
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豪圣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