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255号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炒油场。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锦宏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一宗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号。
法定代表人:席振学。
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宗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江苏一宗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无锡锦宏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