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94号原告:张莉莉,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昌盛制鞋厂,经营者李惠,经营地址山东省沂水县东环路中段消防队对过。
原告张莉莉与被告沂水县昌盛制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莉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