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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66号
案件名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奇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2层自编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雅睿泉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权,北京博雅睿泉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三街20、22号首层、夹层、二层、2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灿辉。

原审被告:奇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2栋1-10楼。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马科技公司)、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骏和公司)及原审被告奇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奇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神马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其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中国移动员村加盟厅”内购得被诉侵权产品360N4S手机一台,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为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奇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奇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奇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原审裁定的逻辑,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为管辖连接点,则由于奇酷手机在全国均有销售,那么神马科技公司可以随心所欲选择在任何一个省进行起诉,这显然对上诉人不公平。

神马科技公司将手机卖场作为共同被告具有明显“拉管辖”的意味。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城区,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产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神马科技公司、骏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神马科技公司起诉认为骏和公司销售的奇酷公司生产的手机中所预装的由奇虎公司提供的“360浏览器”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本案是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销售地在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销售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奇虎公司认为本案只能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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