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19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山区城区真实惠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鸿福街****号。
经营者:单琳,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山区城区真实惠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