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89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记黄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旺塘大厦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宋起燕。
被告: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江灏工业园2栋5楼B。
法定代表人:郭洪利。
被告: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新田大道71-4号D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广东谱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华记黄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记黄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记黄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