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377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桐杨居。
法定代表人:张华。
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台州市华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