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0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顺达利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号。
经营者:张亚妹。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联顺达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