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18号之一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48号1101号。
负责人:蔡国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