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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91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金邦玩具行,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8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金邦玩具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栋**号。

经营者:涂越凤。

被告: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B。

法定代表人:刘如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金邦玩具行、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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