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4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好家小商店,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竹仔岗20号黄金明、曾萍住宅楼。
经营者:杨军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好家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