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5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市南岸好阳光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城区西区H小区(城西新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U。
经营者:李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市南岸好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