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知民初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加强,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原德令哈宝岛眼镜店经营者,身份证号:XXX。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