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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夕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887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夕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夏夕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87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曼诺市。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夕忠,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夕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系第XXXXXXX号“MICHAELKORS”、第XXXXXXX号“MKMICHAELKORS”及第XXXXXXX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大量展示、销售假冒原告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张,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发货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家中心村XXX号淘宝大厦,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上述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但邮件以“地址上找不到此人”“上门查询叶家中心村没有XXX号”为由被退回。

后经核实,上海市松江区叶家中心村确无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地址并不存在,其以该地址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并无依据,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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