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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768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76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园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雍景园第1栋113、114号。

经营者:肖顺军,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主体涉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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