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76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园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雍景园第1栋113、114号。
经营者:肖顺军,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主体涉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