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4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辰宇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方略90公馆129号。
经营者易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辰宇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