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3民初35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郑计欣,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励訇,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吴励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吴励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吴励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判令吴励訇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是“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雅瑞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BOLON”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暴龙”“BOLON”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是驰名商标。
2016年8月,雅瑞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吴励訇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眼镜,雅瑞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雅瑞公司发现“淘宝网”系淘宝公司开办。
雅瑞公司认为,吴励訇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雅瑞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淘宝公司辩称,一、本公司已核实,吴励訇是会员名为“15杨帆”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即使吴励訇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侵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本公司在收到起诉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即使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吴励訇已停止侵犯雅瑞公司商标权行为,因此雅瑞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
2、本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本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本公司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对雅瑞公司的商标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因此,未直接实施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本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吴励訇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庞大,加上信息流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通知前,本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对吴励訇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一方面,本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本公司要求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
同时,本公司在有关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本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本公司在收到吴励訇起诉后,检查了所涉商品信息,及时删除了商品信息,因此,我公司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对于承载了10亿商品的淘宝平台,如果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也存在较大挑战。
即便如此,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作出了以下努力:1、在淘宝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2、对于所有在线商品,平台会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为到的涉嫌侵权违规商品,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3、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淘宝公司同时提供了专门的在线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在线侵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淘宝公司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即使通知卖家,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则淘宝公司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吴励訇辩称,一、吴励訇并非是真正的卖家,真正的卖家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暖秋研究商行,吴励訇在中间仅仅起到一个中介代理的行为,所有产品均是通过卖家直接向买家发送货物,所以吴励訇代理产品来源合法,在代理之前吴励訇也在网上进行价格的横向对比,包括现在淘宝网上仍有暴龙眼镜标价20元左右,其在代理之前已经尽到一个终端的代理商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其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真实还是虚假,吴励訇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其无需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二、吴励訇进出货行为均在淘宝网上完成,淘宝网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销售平台,对销售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和销售商的资格应认真审查,吴励訇即使构成侵权行为,淘宝公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当分担相应责任。
三、雅瑞公司要求吴励訇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吴励訇在代理行为中并没有获得高额利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雅瑞公司提供证据一(2013)厦鹭证内第09767号公证书、证据二(2013)厦鹭证内第09768号公证书,欲证明雅瑞公司拥有第3192360号“BOLON”及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的专用权;证据四(2016)粤广广州第179195号公证书,欲证明吴励訇侵权的事实。
吴励訇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公证处不具备对商标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资格;
即便吴励訇对证据保全公证行为没有异议,则对公证书中相关数据有异议,因为公证人员只能对电脑中表面数据进行查看核实,但电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相关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是否有受到黑客攻击,是否有被淘宝的工作人员进行篡改均不得而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雅瑞公司提供的上述三份公证书均系公证机关作出的法定可公证事项,故可予以采信。
吴励訇提供证据二福建省伊时代电子数据所闽伊(2017)电鉴第018号鉴定意见,欲证明吴励訇所代理的产品真正的卖家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所有产品均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直接向买方发货。
吴励訇没有参与任何环节,以上交易行为均在淘宝网平台上进行,故即使本案构成侵权,则淘宝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也可证明吴励訇从2016年7月才开始代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暖秋销售暴龙眼镜。
雅瑞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可表明吴励訇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各有自己的一个账号,鉴定书中有类似购买、销售清单,这些清单交易数量可操作,该清单的真实性值得质疑;
且该司法鉴定可以表明吴励訇是销售主体;
该司法鉴定也不能表明吴励訇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因为吴励訇销售的暴龙眼镜进货价都在60元左右,这与真暴龙眼镜进价500元以上相差巨大,证明吴励訇明知售假,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该意见书结合(2016)粤广广州第179195号公证书表明2016年8月29日16:15,吴励訇以390元的价格向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销售案涉眼镜;
2016年8月29日18:26,吴励訇以78元的价格向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购买了案涉眼镜,并在买家信息栏填写“收货人洪生收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北向一层零零之二房”。
故该鉴定意见书结合(2016)粤广广州第179195号公证书的内容可证实,案涉眼镜为吴励訇销售,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代为发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瑞公司拥有第318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标标识为“暴龙”,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太阳镜等,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雅瑞公司拥有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太阳镜等,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6年8月29日,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对雅瑞公司代理人在淘宝网掌柜昵称名为“15杨帆”开设的“远望鹭岛”网店购买眼镜以及提取、拆封网购物品包裹、在淘宝网上确认收货等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公证的网页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了93件;
该笔交易卖家的淘宝会员名为“15杨帆”、真实姓名为“吴励訇”。
庭审时,本院当庭对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封存物品为“BOLON暴龙”眼镜,配有礼品袋、眼镜盒、测光片、说明书、眼镜布、眼镜夹子、螺丝刀、小票、眼镜物品,快递单号为圆通快递560389098522。
2017年2月9日,吴励訇向福建省伊时代电子数据所申请就对淘宝(阿里、支付宝)账号“东兴3号”用户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内的交易明细、及2016年8月29日18点26分单笔交易的详细信息进行取证固化。
该鉴定所2017年2月16日作出闽伊(2017)电鉴第018号鉴定意见,该意见书结合(2016)粤广广州第179195号公证书可知:2016年8月29日16:15,吴励訇以390元的价格向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销售案涉眼镜;
2016年8月29日18:26,吴励訇以78元的价格向台州市黄岩暖秋眼镜商行购买了该案涉眼镜,并在买家信息栏填写“收货人洪生收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北向一层零零之二房”。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的第318667号“暴龙”注册商标和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雅瑞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对“暴龙”和“BOLON”标识拥有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雅瑞公司所购的太阳镜包装盒在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BOLON”标识,涉案太阳镜在镜片上、镜腿上均使用了“BOLON”标识,镜腿上绑有“BOLON暴龙”及二维码标签。
产品说明书、眼镜布封面使用了“BOLON”标识,产品说明书首页载明“BOLON”,说明书中眼镜描述为暴龙眼镜、“出品商”明确载明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吴励訇未经雅瑞公司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淘宝公司已删除、屏蔽侵权商品链接,吴励訇已实际停止侵权,对雅瑞公司请求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案涉商品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以及吴励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雅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吴励訇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或吴励訇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吴励訇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网点销售的侵权方式等情节,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和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吴励訇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励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二、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元,吴励訇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莉琳 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