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初12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曾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荣兴电器经营部,经营地址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
经营者:范太信。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荣兴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