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2928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毅,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宋毅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28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宋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因被执行人宋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宋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