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初7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二路**-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30634013X。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华县龙川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商住小区,注册号:532325198710160021。
经营者:马君,女,1987年10月16日生,回族,农民,住姚安县。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华县龙川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