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582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点赞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终4582号
案件名称4582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点赞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点赞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4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开发区点赞小吃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绿地世纪家园118号20号房。

经营者:赵桂礼,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开发区点赞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45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