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48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润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福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强。
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麦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17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2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鉴于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