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8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妮,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倩,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南屏名流通讯店,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
经营者:黄广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南屏名流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