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28号原告:马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住所地:石河子市21号小区北子午路**号。
负责人:李庆源,该餐厅业主。
原告马腾与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马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马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