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51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三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福泉小区5幢5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军,男,瑞安市三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麟,男,瑞安市三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三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