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38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高明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太原市解放北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大厅*楼北侧外围。
经营者:李莲素。
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渭初。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高明百货商行、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高明百货商行和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