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17号 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段军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维克建材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鼎,株洲市奇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爱军,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梅山村青山里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健,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刘爱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文滔 人民陪审员 朱 楷 人 人民陪审员 胡 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君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