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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4135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3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外文名称: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地址: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外文名称:PeterJ.Bragdon)。

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

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鸿运外贸鞋城A070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3781087。

经营者:张艳秋,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尊盛鞋店(经营者:张艳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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