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16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原告戴爱清诉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戴爱清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告施工现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坝光收费站出口的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新葵坝路、海康路、鼓楼路、海潮路市政工程)使用的涉嫌侵权的黑色螺旋波纹塑料管材进行保全,锯取涉嫌侵权的黑色螺旋波纹塑料管材扣押后用于庭审比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新葵坝路、海康路、鼓楼路、海潮路市政工程”中使用的黑色螺旋波纹塑料管材一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